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1********81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321民初650号 |
案号 |
(2021)冀0321执3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书兰各项损失101171.12元。二、驳回原告王书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8元,减半收取1309元,由原告王书兰负担147元,由被告李杰负担1162元,保全费100元,由被告李杰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