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岩盛工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9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8民初530号 |
案号 |
(2020)苏0508执37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岩盛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东阳580265.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使用费(以580265.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蔡文生、蔡文龙对前述第一项被告苏州岩盛工具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束莹对前述第一项被告苏州岩盛工具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25%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的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8615732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88元,由被告苏州岩盛工具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蔡文生、蔡文龙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束莹承担25%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方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苏州岩盛工具有限公司、蔡文生、蔡文龙、束莹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黄东阳。9(诉讼费账户:收款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万达支行,账号:3220198873605150606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时间 |
2021-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蔡文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8699314408P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金阊区城北西路1599号B2幢130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