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闫连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34********16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34民初1570号
案号
(2021)冀0434执1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魏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闫连峰、被告田运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房兰君借款1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息1.5分计算,以8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3日起至本金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房兰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2.0元,减半收取计2,156.0元,由被告闫连峰、被告田运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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