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滕超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3123********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11民初9283号
案号
(2021)湘0111执2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知江、袁霞灵、王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本金 799 993.49元并支付利息(以799 993.4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7日起按年利率19.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黄知江、袁霞灵、王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律师费48 780元;三、被告陈媛、藤超斌及被告湖南省喜居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陈媛、藤超斌及被告湖南省喜居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知江、袁霞灵、王斌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 41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 209元,财产保全费4 870元,共计11 079元,由被告黄知江、袁霞灵、王斌、陈媛、藤超斌、湖南省喜居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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