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小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25********4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606民初19684号 |
案号 |
(2021)粤0606执8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31201634567】。被告苏小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9578.41元、利息(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13日为240493元,之后应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逾期还款违约金1063.3元、各项费用86.01元;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被告苏小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9578.41元、利息(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13日为240493元,之后应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逾期还款违约金1063.3元、各项费用86.01元;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被告苏小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9578.41元、利息(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13日为240493元,之后应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逾期还款违约金1063.3元、各项费用86.01元;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