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35********23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29民初587号
案号
(2021)冀0629执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容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史斌、赵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白艳彬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史海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84元,减半收取计5,542元,由三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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