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关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8********77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8民初783号
案号
(2021)赣0828执1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万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关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何东峰借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何东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丁关华负担。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时间
2021-0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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