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桂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12********48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83民初1290号 |
案号 |
(2020)冀0183执19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冯伟、刘桂峰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刘泽宇货款365900元并赔付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4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9元,保全费2420元,共计9209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时间 |
2021-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