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市腾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185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402民初815号
案号
(2017)苏0402执13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兆峰晶精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万元、利息462911.06元、律师费627800元以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如江苏兆峰晶精钢管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就江苏兆峰晶精钢管有限公司名下55台机器设备(苏D2015026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所载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如江苏兆峰晶精钢管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就常州艾特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79台机器设备(苏D2015026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所载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常州市腾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艾特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周兆平、周金妹、周晶、张艳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939元,减半收取8246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7469.5元,由江苏兆峰晶精钢管有限公司、常州市腾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艾特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周兆平、周金妹、周晶、张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4-27
发布时间
2018-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胡风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2718587648G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天宁区郑陆镇宁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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