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02********2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04民初5319号
案号
(2021)湘0104执恢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梁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未到期借款本金730671.76元、逾期利息40091.55元、罚息(至2018年11月13日应付54812.57,此后罚息按年利率6.525%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8000元;二、被告彭柳、郭玲珑对被告梁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彭柳、郭玲珑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梁刚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0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9649元,由被告梁刚、郭玲珑、彭柳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