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焦红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002********086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7民初725号
案号
(2021)津0117执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支行与被告焦红霞于2017年7月28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焦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支行借款本金416919.38元,利息、罚息7696.03元(计算至2019年12月5日),合计424615.41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支行有权以被告焦红霞的抵押房屋(坐落于宁河区造甲城镇田辛村航瑞雅庭21-1.2-903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70元,由被告焦红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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