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凌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5********3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5民初1152号
案号
(2021)赣0825执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军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15000元为基数,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18年9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以本金275000元为基数,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18年9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曾小辉、凌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曾小辉、凌勇履行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军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53元(原告已预交5477元),减半收取计5477元,保全费4095元,合计9572元,由被告高军平、曾小辉、凌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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