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02********1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003民初1034号
案号
(2021)湘1003执1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段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吴小京返还装修工程款40000元。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段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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