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惠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6********0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5民初761号 |
案号 |
(2021)赣1025执恢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邱庆福借款本金17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73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罗云对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罗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惠明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追偿;三、驳回原告邱庆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3元,由被告许惠明承担。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所规定的履行期间履行其义务,权利人应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