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东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6********7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6民初676号
案号
(2021)赣0826执1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江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25305.21元及其利息、费用(计算至2020年3月17日利息、费用为10139.67元;2020年3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邮储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08元和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江东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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