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克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6********5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5民初955号 |
案号 |
(2021)赣1025执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克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王恒付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95000元为基数,按照原告王恒付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从2020年3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止);二、驳回原告王恒付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王恒付承担66.8元,被告邹克福承担1203.2元。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所规定的履行期间履行其义务,权利人应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