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富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4********39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34民初2658号 |
案号 |
(2021)冀0434执2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腾达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魏县绿源实业有限公司租赁费195000元(从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止,按照租赁费每年130000元计算);二、被告李富刚、董文花对被告河北腾达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被告河北腾达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