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鸿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324********0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324民初95号
案号
(2021)粤1324执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91203600922】。被告许鸿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信用卡欠款29331.82元(其中本金24186.89元、手续费785.54元,利息4359.39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月14日;2020年1月15日以后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欠款清还之日止,利息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4.9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负担92.97,由被告许鸿斌负担56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许鸿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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