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026********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026民初4284号
案号
(2021)冀1026执恢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文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帅偿还原告李悦借款11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被告郭帅给付原告李悦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11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8年11月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70元减半收取计7485元由被告郭帅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交纳,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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