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1********4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321民初2224号 |
案号 |
(2021)湘0321执恢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周祖华、周实、何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所欠原告赵国和借款290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18日起以840 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至2016年2月27日止;以540 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2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止;以540 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9月14日止;以340 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10月24日止);二、驳回原告赵国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50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合计9520元,由被告周祖华、周实、何花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