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3********0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22民初2308号 |
案号 |
(2021)赣0722执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小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吴苏文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7日起按年利率17%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吴苏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50元,保全费550元,两项合计1100元,由被告黄小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