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8民初1644号 |
案号 |
(2017)苏0508执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霞萍、严军结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2539320.97元,利息、罚息、复利204997.7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4月27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和个人贷款借款借据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宋霞萍、严军于2016年4月30日前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按《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的约定正常履行已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具体金额以银行对账单为准);自2016年5月14日起,被告宋霞萍、严军按《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和个人贷款借款借据的约定继续履行。二、被告宋霞萍、严军于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70249元。三、案件受理费31222元,减半收取156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11元,由被告宋霞萍、严军负担并于2016年7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20611元,本院不再退还。四、被告吴江市众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宋霞萍、严军结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20611元)在宋霞萍、严军持抵押物之房地产权证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权证或/和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贷款人保管之日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宋霞萍、严军持抵押物之房地产权证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权证或/和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贷款人保管之日后不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五、若被告任何一期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及支付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就已到期未履行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与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70249元、案件受理费156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1-06 |
发布时间 |
2017-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