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霞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5********00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4362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79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宋霞萍、严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贷款本金850493.03元,并偿付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4月14日,按合同约定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及月利率4.491667‰计算利息;以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4月14日期间每期应付本金为基数,自每期逾期之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按月利率6.7375‰计算罚息,以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4月14日期间每期应付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6.7375‰计算复利;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850493.0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7375‰计算罚息,并对借款期限内的应付未付利息按照月利率6.7375‰计收复利)。1、被告宋霞萍、严军、吴江市众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27259元。(以上两项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014828663)1、被告吴江市众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宋霞萍、严军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述债务人追偿。1、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68元,由被告宋霞萍、严军、吴江市众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9-22
发布时间
2018-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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