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倪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3********2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4民初10365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恢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倪志刚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借款本金29400.75元、利息4951.56元、逾期违约金1147.59元、消费手续费641.65元及以29400.75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约定的利息、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计算的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25元,由被告倪志刚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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