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国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2********09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83刑初283号 |
案号 |
(2019)冀0183执1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单位石家庄市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国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姜志青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责令被告单位石家庄市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国生、姜志青返还集资参与人位造年19万元,庞玉春34.2万元,李富国、周庆书72.32万元,徐永健21.28万元,李根喜21万元,共计167.8万元(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如果未按判决期限返还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款,依法执行晋州市公安局查封的石家庄市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晋州市槐树镇侯城村新民居房产,用于返还集资参与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16 |
发布时间 |
2019-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183执114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6 |
执行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