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3********0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7民初884号
案号
(2020)苏0507执36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海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李军借款190000元,并支付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陈海伦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该款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9746)。二、被告陈静对被告陈海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03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6373元,由原告王李军负担986元,由被告陈海伦、陈静负担5387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7100);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静、陈海伦负担(该款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6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12
发布时间
2021-0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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