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工业园区佳乐文体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73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5民初585号 |
案号 |
(2020)苏0505执9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20年3月31日,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洲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本金14000000元,利息1475833.33元(利息自2018年12月26日计至2019年9月5日),罚息1645000.00元(罚息自2019年9月6日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复利293961.92元(复利自2019年1月20日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律师费334420元,合计17749215.26元。二、被告苏州洲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归还本金500万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原告归还本金225万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归还本金225万元;于2022年5月31日前向原告归还本金250万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归还本金200万元。三、被告苏州洲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自2018年12月26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利息3284166.67元,于2020年4月17日前向原告支付利息530833.33元,于2020年4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利息175000元,于2020年5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利息180833.33元,于2020年6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利息175000元,于2020年7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利息180833.33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利息2041666.67元;2020年8月1日起的利息,于每月2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以尚结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2022年11月30日。利息于2022年11月30日前全部偿清。四、若被告苏州洲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上述条款履行,则案件受理费123718元,减半收取61859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267536元,合计334395元,由被告苏州洲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五、若被告苏州洲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任何一条,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1400万元(扣除已还的剩余本金)及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自2018年12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2019年9月5日止)、罚息(自2019年9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2.5%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复利(按照年利率17.4%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超过年利率24%,则不再计收复利,按照年利率24%计收罚息),并支付律师费损失334420元,案件受理费61859元及保全费5000元;届时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应付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六、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佳乐文体制造有限公司、白金洲、李依红对被告苏州洲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若被告苏州洲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佳乐文体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佳胜路3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17)苏州工业园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220号]的不动产进行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八、原、被告各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上述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1-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白金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7473072549 |
登记机关 |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工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