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敬一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29********12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23民初1104号
案号
(2020)冀0623执10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涞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限被告张旭杰、张敬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田晓英借款人民币876000元;2、被告张旭杰、张敬一以876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向原告田晓英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0元,由被告张旭杰、张敬一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1-10
发布时间
2021-0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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