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彦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3********11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31民初1517号 |
案号 |
(2019)冀0131执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石家庄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鑫借款500万元,利息150万元,2015年11月8日以后的利息以500万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杜彦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王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446元, 保全费5000元,共计96446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02 |
发布时间 |
2019-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131执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02 |
执行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5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