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起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7********1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27民初2120号 |
案号 |
(2021)赣0827执恢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邮储银行遂川支行与被告钟起宁、梁小招于2017年5月5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二、被告钟起宁、梁小招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邮储银行遂川支行贷款本金100万元,利息及罚息9341.08元,合计1009341.08元,并支付从2019年8月16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的利息以及罚息。三、原告邮储银行遂川支行对被告钟起宁、梁小招坐落于遂川县泉江镇水岸新城小区7幢12号商铺(不动产权证号遂房权证泉江镇字第00060971、00060972号)抵押物拍卖、变卖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84元,减半收取计694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