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3********2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23民初1494号 |
案号 |
(2021)赣0123执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勇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魏在松人民币20万元,并从2018年7月1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2020年9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魏在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6元,减半收取2633元,由被告程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