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俞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82********7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91民初12835号
案号
(2020)苏0591执6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俞刚、万乔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借款本金1948460.99元,并赔付原告截至2019年12月24日的利息43649.18元、罚息231.18元、复利824.95元,以及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俞刚、万乔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律师费77150元。三、如被告俞刚、万乔露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有权以被告俞刚抵押的位于荣尚花苑10幢301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09
发布时间
2021-0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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