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常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83********15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83民初2307号
案号
(2020)冀0183执14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贾常青、贾侨佩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货款4452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本金38644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算、按本金58800元自2016年6月2日起算,均计算至判决书生效后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9%计算违约金)。二、被告贾常青、贾侨佩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保全担保保险费用1428.65元。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43元、保全费4092元,由被告贾常青、贾侨佩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31
发布时间
2021-0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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