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722********26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7民初1785号
案号
(2021)赣0827执1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江西登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与被告姜毅于2017年11月27日签订《租赁合同书》,被告姜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西登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腾退五江府12栋一层01-06号店铺(共6间);二、被告姜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原告江西登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支付租金66614.4元,并自2020年8月1日起按《租赁合同书》及附件约定的租金支付至实际腾退店铺之日止;三、被告姜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原告江西登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支付违约金9118.82元,并自2020年8月1日起按月息1%计算欠付租金的违约金至租金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江西登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70元,合计4045元,由原告江西登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负担2795元,被告姜毅负担1250元。前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径行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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