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伍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324********5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324民初1308号
案号
(2021)粤1324执1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912076010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伍强欠原告江剑飞借款 25000 元及利息( 2 011 年 9 月 22日的借款 5000 元,以借款本金 5000 元为基数,由被告伍强自 2011年 10 月 23 日按照年利率 6计算至债务清偿日止; 2011 年 10 月 12日的借款 5000 元,以借款本金 5000 元为基数,由被告伍强自 2011年 11 月 13 日起按照年利率 6计算至债务清偿日止; 2011 年 10 月 22 日的借款 5000 元,以借款本金 5000 元为基数,由被告伍强自2 011 年 11 月,23 日起按照年利率 6计算至债务清偿日止; 2011 年11 月 17 日的借款 3000 元,以借款本金 3000 元为基数,由被告伍强自 2011 年 12 月 18 日起按照年利率 6计算至债务清偿日止; 2011年 11 月 23 日的借款 7000 元,以借款本金 7000 元为基数,由被告伍强自 2011 年 12 月 24 日起按照年利率 6计算至债务清偿日止),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0元, 公告费300元, 由被告伍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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