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229********3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张开商初字第323号 |
案号 |
(2021)冀0791执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卢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口市金建创业物资中心货款人民币67000元,并以67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罚息,承担从2013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货款之日止违约金损失。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被告卢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1-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