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国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21********1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1121民初2159号 |
案号 |
(2021)黑1121执2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嫩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国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永刚借款本金68.137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吕明对被告赵国锋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孙志军对被告赵国锋的偿还义务在7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吕明、孙志军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国锋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0元,由被告赵国锋、吕明、孙志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嫩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