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2********1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7民初956号 |
案号 |
(2021)苏0507执2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干建良货款人民币4272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993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8元、财产保全费456元,合计人民币1324元,由被告吴松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3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苏 州 相 城 支 行 营 业 部 , 收 款 账 号32250199743600001331045143);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吴松负担(该费用原告已支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