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文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2********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东民一初字3272号 |
案号 |
(2021)鲁1102执恢1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阚洁、阚钰、秦玉英、阚兴林死亡伤残赔偿金15740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韦庆涛赔偿原告阚洁、阚钰、秦玉英、阚兴林其他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合计300434.0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三、被告葛文凯对被告韦庆涛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葛文凯已支付原告的60000元,与上述第二、三项赔偿款相折抵。四、被告范风涛、南阳骏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阚洁、阚钰、秦玉英、阚兴林其他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合计128757.4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阚洁、阚钰、秦玉英、阚兴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81元,由被告韦庆涛、葛文凯负担7407元,由被告范风涛、南阳骏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174元;保全费220元,邮寄费180元,合计400元,由被告韦庆涛、葛文凯负担280元,由被告范风涛、南阳骏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1-0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