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冀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931********309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930民初747号
案号
(2021)冀0930执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冀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殷启东加工费人民币9700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3日起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以97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冀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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