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81********04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602民初5号 |
案号 |
(2021)皖1602执5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吕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王薛莉偿还借款510000元和利息(基数为180000元,自2014年12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基数为130000元,自2015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基数为200000元,自2015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计算后应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5000元)。-5-二、方爱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方爱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吕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吕芳、方爱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