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明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101********05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1802民初1548号
案号
(2021)川1802执1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明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满坡支付货款9,000元及截止2019年4月8日已经产生的利息1,722.1元,共计10,722.1元;并承担从2019年4月9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尚欠9,000元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元(已经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明君负担。此款原告邱满坡已经先行代垫,被告王明君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邱满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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