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嘉德山居左岸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71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3民终2974号 |
案号 |
(2021)黔0323执3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维持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18)黔 0323 民初 2108 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维持:一、绥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与贵州嘉德山居左岸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3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撤销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18)黔 0323 民初 2108 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撤销:二、由贵 州嘉德山居左岸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绥阳县第三建 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4,295,372.65 元、保证金 2,000,000.00 元、停工损失 64,000.00 元,合计 6,359,372.65 元,限本判决 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三、贵州一众易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绥阳县第三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被上诉人贵州嘉德山居左岸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绥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工程款 4768191.15 元; 四、被上诉人贵州嘉德山居左岸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上诉人绥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保证金 2000000.00 元及承担利息(从 2018 年 8 月 30 日起 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 息,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保证金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五、被上诉人贵州嘉德山居左岸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绥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停工损失 242708.5 元;六、上诉人绥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贵州 嘉德山居左岸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嘉德山居 左岸休闲旅游区工程第 36#至 41#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 工程款 4768191.15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上诉人贵州一众易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 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确定的债务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上诉人绥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 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99,800.00 元,诉讼保全费 5,000.00 元, 共计 104800 元,由上诉人绥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5064 元,被上诉人贵州嘉德山居左岸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承担 59736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60 元,由上诉人绥阳县第 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 46641 元,由上诉人绥阳县第三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承担 20056 元,被上诉人贵州嘉德山居左岸文化旅游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26585 元。 鉴定费,被上诉人贵州嘉德山居左岸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交纳 40000 元,由被上诉人贵州嘉德山居左岸文化旅游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上诉人绥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交纳 80000 元,由上诉人绥阳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51600 元,被上诉人贵州嘉德山居左岸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承担 28400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绥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时间 |
2021-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艳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3235771481223 |
登记机关 |
遵义市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北大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