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裴丹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5********03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25民初2834号
案号
(2021)冀0425执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名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敬杰与被告裴丹丹离婚;二、婚生儿子马航由原告马敬杰直接抚养,被告裴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敬杰婚生儿子马航2016年5月份至2019年12月份的抚养费共计20 092元,自2020年起于每年1月10日前被告裴丹丹按照河北省上年度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的25%给付原告马敬杰婚生儿子马航当年度抚养费直至婚生儿子马航年满十八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裴丹丹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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