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麦观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21********22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883民初995号
案号
(2018)粤0883执11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吴川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麦观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李鑫1000万元,并支付从2018年4月28日起至还清款项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中山市珠江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麦观志应负的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麦观志、中山市珠海江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8-31
发布时间
2018-1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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