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静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4********460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7民初4842号
案号
(2020)苏0507执38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钱明、范静虹确认结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贷款本金32738.99元、利息1365.16元、还款违约金5351元、分期手续费2054.5元,合计人民币41509.65元(截至2020年7月7日);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2738.99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该款由两被告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6000元,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全部剩余款项。二、被告钱明、范静虹应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实现本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三、被告苏州梦飞特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钱明、被告范静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钱明、范静虹、苏州梦飞特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到期未履行的贷款本息、到期未支付的律师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以被告苏州梦飞特服饰有限公司所设定的抵押物车辆苏e8mc82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4元,财产保全费490元,合计人民币964元,由被告钱明负担(被告钱明应负担的诉讼费3用已由原告自愿预缴,本院不再退回,该款由被告钱明于2020年10月3日前支付给原告)。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2-01
发布时间
2021-0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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