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858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826民初438号
案号
(2018)晋0826执恢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33.49万元及利息(包括罚息)(截止到2016年3月21日利息24.283829万元,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逾期罚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20%后再上浮50%计算);二、被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60万元及利息(包括罚息)(截止到2016年3月21日利息20.726692万元,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逾期罚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20%后再上浮50%计算);三、如被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有权对被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晋绛区国用(2012)第014号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33320平方米,抵押面积13320平方米)和绛县房权证2013字第00128号房屋,在最高限额7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如被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有权对被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晋绛区国用(2012)第014号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33320平方米,抵押面积20000平方米)和绛县房权证2011字第2030-1号房屋、绛县房权证2011字第2030-2号房屋、绛县房权证2011字第2030-3号房屋、绛县房权证2011字第2030-4号房屋、绛县房权证2011字第2030-5号房屋,在最高限额6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李步星、郭彩虹对于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步星、郭彩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18-05-21
发布时间
2018-06-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步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8007858202430
登记机关
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绛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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