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秀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24********27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802民初5003号 |
案号 |
(2021)晋0802执4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纪威、王秀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运安借款本金293750元及利息(以本金2937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2月22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包含被告王纪威、王秀艳已支付的2021年2月的1750元利息);二、驳回原告王运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4元,减半收取3022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5042元,由被告王纪威、王秀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