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士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1********5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321民初3154号 |
案号 |
(2021)冀0321执恢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士月、何红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张胜伟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1、以60,000元为本金,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计息期间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超出,则以年利率24%计算);2、以9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计息期间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胜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000元,共2,650元,由被告任士月、何红艳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