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士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321********59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321民初3154号
案号
(2021)冀0321执恢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士月、何红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张胜伟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1、以60,000元为本金,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计息期间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超出,则以年利率24%计算);2、以9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计息期间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胜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000元,共2,650元,由被告任士月、何红艳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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