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金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903********37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82民初5417号
案号
(2020)冀0982执25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任丘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任丘市博远昊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任丘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00元、利息51113.83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1日,以后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息共计4951113.8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任丘市博远昊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任丘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任丘市昌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市丰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市华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石金亭、王金英、王艳超、任晓晨、曹丙刚、远俊英、高学丽、冯永良、王珊珊、冯凯、冯永涛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任丘市博远昊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0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任丘市博远昊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任丘市昌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市丰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市华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石金亭、王金英、王艳超、任晓晨、曹丙刚、远俊英、高学丽、冯永良、王珊珊、冯凯、冯永涛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时间
2021-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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